根据《征管法》规定,企业、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、经营的场所,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、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,持有关证件,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。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,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。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,并按照《征管法》及实施细则规定,相应提供如下资料:
1.营业执照;
2.有关合同章程、协议书;
3.银行帐号证明;
4.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;
5.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代码证书;
6.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;
7.验资报告;
8.特殊行业的经营许可证;
9.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。
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《税务登记表》,由纳税人如实填制后连同税务机关要求的各证件、资料(原件、复印件)一并报送税务机关。税务机关全面审核后,对符合规定的,予以办理税务登记,发给税务登记证件;对不符合条件的,告知纳税人相关事项并退还申请资料